近日,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审议了《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(草案·送审稿)》。草案从慈善募捐主体、财产管理、慈善服务、鼓励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。其中,针对目前社会上不同程度存在的“诺而不捐”行为,草案专门作出“公募捐赠信度”的规定,募捐人应诚实守信,通过媒体公开约束诺而不捐。(2月22日《长沙晚报》)
中国慈善事业的真正开幕,应该是以汶川国殇作为起点的。汶川大地震在凝聚了全国无数爱心的同时,也在网络上引燃了“诈捐门”等一系列事件,引发了国人对慈善事业的追索与反思。人们惊觉,在慈善的大旗下,沽名钓誉者有之,假公济私者有之,诺而不捐者有之。譬如各类诈捐门、郭美美事件引发出的一系列挂着慈善名头,却从事商业交易的各类组织及明星、社会活动人士等就是明证。
与国外相比,中国的慈善事业还处在成长和完善状态,更多时候,人们以宽厚善良之心伸出援手,事后并不过于追究去向。然而,也正是这一份信任使得并不高明的倒卖慈善的伎俩肆行多年。不少人认为,慈善等同于公益,其实不然。慈善指向的施者与受者之间的直接关系,而公益更多时候是由中介组织提供利于公众利益的服务。而显然,某些人却只认得,中介是要收费的,因此也就大大方方坐上假公济私的快车一去不回。
慈善,究竟是一种对少数人暂时的、消极的救济,还是一种既授人以鱼又授人以渔的积极事业,取决于它是临时的偶尔行为,还是长期的组织行动。其实,在我们这样一个深具人文底蕴的国家里,公众对于慈善的觉醒是不应该如此迟钝的。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,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,绝大多数人往往是把慈善当成个人的或偶尔或长期的行为,对如何去组织行动缺乏认识,更对如何为慈善行为的最终效果负责缺乏认识。反映到现实中,就是这种捐赠者可能诺而不捐,募捐人可能见利忘义。
有识者认为,中国慈善事业急需唤起所有国人的觉醒和认同,急需一支严整有序、纪律鲜明的百万雄师。所谓先有法而后有信,信而后有礼,礼后义,义后仁,德道皆不失也。在重建信任之前,立律可谓正当其时。
此法规的出台正指要害之处,无论对捐赠者来说,还是对募捐人等中介人或中介组织来说,做好事不仅要留名,而且要让大家都知道你曾经为做一个好人许下的承诺,看看你是否兑现,怎么兑现,通过法律层面,清扫慈善队伍中的害虫,严肃慈善行为的意义,使慈善为社会公共福祉发挥真正的战斗力。
此前,因慈善成名,又因慈善引发争议的中国首善陈光标回应称:“慈善怎么做都不为过。”笔者希冀,此前曾因郭美美等事件遭受重挫的中国慈善事业,此时此刻,切莫再“空口说白话,眼饱肚中饥”,或许藉由各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统一法规出台,而能够走入“能经得起多大的诋毁,就能经得起多大赞美”的体制拐点。(责任编辑:金玉)